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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加大力度鼓励引导社会办医

时间:2012-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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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放开服务市场。一是允许社会资本举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北京市将逐步提高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比重。需要新建医疗机构时,优先安排社会资本进入;当出现多个社会主体同时申请时,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举办主体。二是对于符合政府支持方向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实行鼓励政策。鼓励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在郊区新城、重点镇和新的大型人口聚居区举办医疗机构;鼓励举办康复、护理、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院;鼓励举办拥有高新技术和专科优势的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捐资举办医疗机构或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三是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优先选择并支持具有办医经验、社会信誉好的社会资本通过合作、兼并、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

二、完善优惠政策。一是落实价格、税收政策。社会办医疗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与政府办医疗机构同价。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捐资捐赠办医的按规定享受税前扣除政策。二是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采购,提供符合条件的基本医疗、康复、护理服务,按规定享受财政补助。三是对社会办医疗机构与政府办医疗机构实行一视同仁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对各类医疗机构实行统一的审批标准。四是保障合理用地需求。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按划拨方式用地,也可以按协议出让或租赁的方式取得用地;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有偿方式用地,经国土等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可按协议出让方式供地。五是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给予建设资金等支持。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抵押贷款等方式筹集建设发展资金。

三、创造公平环境。一是支持人才队伍建设。社会办医疗机构在技术职称评定、继续教育、全科医生培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与政府办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积极引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领先技术的海外高端人才。鼓励医务人员在政府办和社会办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二是确保平等学术地位。社会办医疗机构在科研课题申请、科研成果申报方面享受政府办医疗机构同等待遇。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在临床重点学科、临床重点专科方面的建设。各医学类行业学会、学术组织和医疗机构等评审委员会应当安排合理比例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参与。三是支持科研发展与技术创新。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独立或合作开发先进(适宜)的诊疗技术及产品、转化和应用高新技术成果、参与本市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认定、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参与首都重大疾病科技攻关以及院内制剂向药品转化,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四、强化服务监管。一是加强和改进服务。向社会公开公示有关区域卫生规划和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等级评审标准以及医保定点等相关准入条件。简化审批程序,在正式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审批登记手续。二是加强执业监管。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全市医院等级评审体系、全行业医疗监督执法和医疗质量监管范围。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使用和制剂的监管。三是加强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资产监管。明确规定其收入所得除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继续发展;发生变更主体时,增值部分应当留在原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机构注销时,其清算资产不得私分,土地由政府收回。

五、推动健康发展。一是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鼓励和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与政府办医疗机构开展合作、协作与交流。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发展连锁化运营和大型医疗集团。二是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健康发展。完善社会办医疗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医疗服务信息公开制度。支持发展社会办医疗机构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提高抗风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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