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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加大出国办展管理力度

时间:2009-08-24   

好展会网】 出国办展企业资产净盈余应不少于300万     记者从有关展览企业处获悉,中国贸促会正在拟定《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办法》,目前该办法已结束公开征求意见阶段,不久将对外公布。中国贸促会表示,该办法旨在进一步加强对出国办展的管理,规范出国办展市场秩序。据悉,该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贸促会会同时将原外经贸部于2001年2月15日印发的《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办法》废止。 办展企业负债率应不高于50%     中国贸促会有关人士表示,该办法公布后,出国办展须经中国贸促会会签商务部后审批。境内法人(组展单位)可向贸促会提出出国办展项目申请,项目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商务部负责对出国办展进行宏观管理,贸促会负责协调、监督、检查有关组展单位组织实施经批准的项目,依法查处或提请有关行政机关依法查处未经批准从事出国办展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有展览企业向记者表示,按照该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申请出国办展须具备的条件有: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民间组织法人,注册3年以上,具有与组办出国办展活动相适应的经营(业务)范围;具有相应的经营能力,资产净盈余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负债率不高于50%。具有向参展企业发出因公临时出国任务通知书的条件。同时,全国性进出口商会、贸促会行业分会、贸促会地方分会以及经商务部审核赋予出国(境)办展组办单位资格的其他单位,也可申请出国办展。 同一主管部门申请项目一年不超两个     同时,为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开展外经贸和对外交往活动,需要以地方人民政府名义出国办展的,可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申请。同一商务主管部门申请的项目一年内一般不应超过两个。为配合国家外经贸战略的实施,需要以商务部名义出国办展的,可由受商务部委托的组展单位提出项目申请。 将定期评定组展企业资质     按照该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国贸促会将会同商务部制定相应办法,定期评定组展单位的资质。组展单位可在每年2月、5月、8月、11月的最后10个工作日向中国贸促会递交项目申请。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第一个工作日为贸促会的受理日。项目开幕日期距受理日不足6个月的,不予受理。而贸促会自受理日起,原则上只对6至12个月以后开幕的项目集中审核,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连续举办五届以上的项目,贸促会可提前一至两年予以批准并核发《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批件》。 办展人员复核申请提前两个月     该办法还规定,对于经批准的项目,组展单位还须至迟在展览会开幕前两个月向贸促会提出出国办展人员复核申请。贸促会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核,核发《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人员复核批件》并抄送相关部门。值得注意的是,项目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取消;如确需变动,须在开幕日期3个月前通报贸促会和有关驻外使领馆商务机构。 伪造倒卖批件三年内不得出国办展     组展单位不得超出出国任务审批机关的管辖范围招收参展企业。展览团人员按照每个标准展位(9平方米)2人计算,在外天数按照实际展出天数前后最长各加4天计算,不得擅自增加人员和延长在外天数;与参展业务无关的人员不得参加展览团;如有省部级人员参加展览团,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对参加同一展览会组展单位多、展出规模大的展览团,由贸促会会同商务部制定相应办法予以管理。     此外,据业内人士分析,该办法还进一步加强了对违规办展的处罚力度,规定组展单位如果伪造或多次涂改、倒卖、出租批件,或在外严重损害我国对外形象,或两年内多次受到贸促会处罚的,贸促会将在三年内不受理其项目申请。
(好展会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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