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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博览会联盟章程(三)

时间:2009-11-19   

好展会网】 第十五条 投票条件 <BR>  出席或由代表出席大会的人数达联盟会员2/3法定数,大会的表决方有效。 <BR>  选举大会主席、指导委会成员、审计员,接纳新会员,认可新展览会,开除会员,撤消展览会认可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对于大会的所有辩论,将采取记名投票方式或者采取举手表决方法进行表决,但是经大多数代表要求也可以采取无记投票方式表决。 <BR>  除根据第十六条款规定选举联盟主席和指导委员会成员,根据第十条款规定撤销接纳会员和撤销认可展览会,以及根据第三十一条款规定更改章程以外,其他大会表决只需简单多数即获通过。本届大会决议只能由下届大会修改或撤消。 <BR><BR>  第十六条 选举 <BR>  大会代表的选举 <BR>  1.联盟主席 <BR>  2.主席一届任期为三年,不能连任。主席无偿提供服务。若因故不履行职责,下届大会将选举本届续任席 <BR>  3.指导委员会在主席选举年六月召开大会,推荐主席候选人,此外,任何会员也可以推荐一名候选人,条件是在选举年的六月一日前将候选人姓名报给联盟秘书长。 <BR>  4.合法的联盟主席候选人必须具有以下条件: <BR>  (1) 必须有5年以上的经营管理经历,而且必须属于联盟的一个会员; <BR>  * 必须在联盟指导委员会或者联盟工作组中从事过两年的工作, <BR>  * 必须是出席过五届联盟大会的代表 <BR>  * 必须至少会使用联盟三种正式用语中的一种 <BR>  * 选举时不得超过66周岁 <BR>  (2) 必须属于联盟的一个会员,而该会员应当加入联盟至少5年。 <BR>  在第一轮或者第二轮投票中获得有效选票绝对多数者即当选为主席。在有几名候选人的情况下,如均未获得绝对多数,第二轮投票将在第一轮投票中获有效票最多的两名候选人之间进行。 <BR>  (3) 指导委员会成员和审计 <BR>  (4) 指导委中会成员和审计叫也是无偿为联盟服务。他们可以再次当选。 <BR>  (5) 指导委员会的30个席位分配如下: <BR>  (6) 4个席位 联邦德国 <BR>  4个席位 法国 <BR>  4个席位 意大利 <BR>  4个席位 经互会国家 <BR>  2个席位 比荷卢经济联盟 <BR>  2个席位 英国和斯堪的纳维亚国家 <BR>  1个席位 西班牙 <BR>  1个席位 南斯拉夫 <BR>  2个席位 其他国家 <BR>  2个席位 阿拉伯国家 <BR>  1个席位 非洲 <BR>  1个席位 亚洲、澳大利亚和大洋洲 <BR>  2个席位 美洲 <BR>  一个国家或者一个集团国家在指导委员会中最多可以有4名顾问代表。指导委员会的候选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BR>  (1) 必须在联盟的一个会员中负责经营管理工作5年以上,并将继续负责经营管理,必须至少会使用联盟三种正式用语中的一种。 <BR>  (2) 必须在联盟机构内至少工作5年 <BR>  (3) 候选人名单按国家或按集团国家顺序以及按字母顺序排列。再次候选的离任成员名单将单独排列。 <BR>  (4) 候选人如果在第一轮投票中获得有效选票的绝对多数,即按候选人所在国家或集团国家所分配到的席位数被选人指导委员会。 <BR>  (5) 如果应获一个席位的候选人在第一轮投票中未获绝对多数有效投票,则将进入第二轮投票,但是候选人仍需获得绝对多数选票才能当选。 <BR>  (6) 获得最多选票的候选人按席位当选,如果两名候选人的选票相等,在联盟机构中资格长者当选。 <BR>  (7) 投票的全部结果应向全体会中公布 <BR>  (8) 监票人可以属于候选人的会中组织<BR><BR>  第十七条 召集会议 <BR>  联盟主席根据指导委员会的提议召集大会。提议必须在大会会期3个月前作出。会议日程由指导委员会安排,必须随会议通知发给会员。 <BR><BR>  第十八条 特别大会 <BR>  遇下列情况之一可以于1个月后在联盟总部召集特别大会: <BR>  1. 根据会中法定代表的书面要求,并按第十四条款规定获得联盟绝对多数票的支持。 <BR>  2. 根据第二十四条款规定,当指导委中会成员1/3以上缺席时,需要选举新的指导委员会。 <BR>  3. 指导委员会或者事务局遇紧急情况或者意外需要而做出决定。 <BR>  特别大会的各项表决必须获得联盟投票的绝对多数为有效。 <BR><BR><STRONG>  第四章 联盟主席</STRONG> <BR><BR>  第十九条 主席的职责 <BR>  主席是联盟的法定代表和正式代表,他主持事务局,指导委员会和大会的会议,他控制秘书长的行政工作,并监督联盟的开支。主席可以长期地部分授予或者临时地全部授予事务局成员以行事权。 <BR><BR><STRONG>  第五章 事务局</STRONG> <BR><BR>  第二十条 事务局的组成 <BR>  指导委员会内部设事务局。包括大会选举的主席以及: <BR>  3~6名副主席,各副主席必须不同国籍并具有在指导委员会工作5年的资历。 <BR>  司库,也必须具有在指导委员会任职5年的资历, <BR>  秘书长。 <BR>  指导委员会大会之后的第一次会议上用不记名投票方式(最多两轮),以20票多数选举产生副主席,司库和秘书长(如果后者是指导委员会场的成员)。 <BR>  如果秘书长不在指导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产生,则由指导委员会以20票多数通过任命,本方式同样适用于副秘书长的任命。 <BR>  任命的秘书长以顾问身份出席事务局和指导委员会的会议。 <BR><BR>  第二十一条 事务局的职责 <BR>  事务局负责制定联盟的总政策,并研究有关问题,作出结论后提交指导委员会决定。 <BR>  事务局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任何必要措施必须事后报经指导委员会批准。<BR><BR>  第二十二条 副主席的职责 <BR>  副主席除主席授予他的权力外,在主席缺席或不能行使职权的情况下,可以行使主席的职权交享受主席的特权。主席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将由资格最深的副主席代行职责直至下届大会。如果接任的副主席不能履行其职责时,资格仅次于他的副主席将履行主席职责。 <BR>  如果各位副主席的资格相同,则由在指导委员会中资格最深的主席代行主席职责。 <BR><BR>  第二十三条 司库的职责 <BR>  司库负责联盟的财产安全,检查帐目,执行大会和指导委员会的财务决定,监督收支并向指导委员会和大会报告财政状况。 <BR>  每一财政年度(10月1日至下一年9月30日)结束时,司库作出上一年度的决算,并准备下一年度的预算,预、决算经指导委员会核准后,提交大会批准。 <BR><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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